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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送货受损责任谁承担?

1999-04-2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辽宁姜明来信:

1998年4月中旬,我到某商场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当时商场在门前的广告牌上标明“免费送货上门”。我挑选好一台彩电付清价款后,商场派人送货。可是就在送货途中,突遇大雨,电视机被淋湿并发生严重故障。我要求商场更换一台,遭到拒绝。商场负责人强调,商场与我的彩电买卖关系已经结束,其送货上门只是为了方便顾客而采用的一种售后服务措施,彩电损失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的,商场没有责任,因而没有赔偿、调换或退货的义务。今来信咨询:这台彩电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姜明同志:

据来信所述,要确定彩电的损失由谁承担,关键在于确定送货途中的彩电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货物的风险责任应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时,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到你所陈述的事实,你在购买彩电时与商场约定,由商场将彩电免费送货上门。此时“送货上门”实际上是你与商场彩电买卖活动中所附加的一个条件,而且此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影响到你与商场彩电买卖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依照你与商场的约定,商场应当按约及时、完好地将彩电送至你指定的地点。如果在运送彩电途中,由于意外因素致使货物损毁,商场应重新交付相同数量、质量的彩电,否则,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之规定,构成违约,并视为买卖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尚未具备。彩电买卖这一法律行为无效,彩电尚未完全交付,即彩电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故其风险责任理所当然应由商场承担。

综上,我们认为:商场不予赔偿、调换或退货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与商场的彩电买卖法律行为未成立生效,这台彩电的损失应由商场承担。如商场拒不调换彩电,你有权单方解除这种买卖关系,拒收彩电,并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在具体程序上,你可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你可向该商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更换彩电或返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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